兩岸服貿與太陽花學運

兩岸服貿與太陽花學運

主題:兩岸服貿與太陽花學運

作者:
匿名
楊宗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 博士生)
劉俊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副教授)


 親愛的妹妹

匿名 

在大廳坐定之後,第一件事是打卡。以防萬一。

半小時內手機震動到指尖痠麻,我一一回覆留言和簡訊,冷靜的語氣連自己都驚訝:「別擔心有朋友陪我」,「警察很多但目前平安」,「好的不會抵抗」……
 
      一週以來我沒有睡熟過,每個清晨都被迅疾的心跳撞醒,沉重的眼皮還睜不開,腦袋就自動登入臉書。每天跑立法院已成為一種強迫性的治療儀式,去了,才吃得下。
 
      或許是太害怕了,在行政院大廳裡反而無情無緒。直到我看見妹妹的簡訊:「我看很多消息,都說到行政院不好,但我想你會去應該有原因!」她連說了兩次「要小心!」鼻酸了一會,卻哭不出來。
 
      前幾週回家時,她幾乎不和我說話。也許我們本來就沒什麼話好說,只是我不願承認。她瘋狂迷戀韓國偶像,一牆海報,層架上擺滿CD年曆螢光棒,打工的薪水全拿去看演唱會。「哎唷,他們都嘛有整形」,她霸佔遙控器兩小時後我不禁脫口而出。
 
      話語像磚,狠狠敲碎她華麗的房間。
 
      如今我在另一個房間裡,靜靜迎接被敲碎的可能。已有昏倒的人被送出門,我望著警棍和盾牌,猜想會傷多重?兩年前的車禍我跌破了頭,大概就像那樣吧。再度打開妹妹的簡訊,我邊讀邊想,要是真出了什麼無可挽回的事,也沒什麼好遺憾。
 
      警察開始包圍。媒體被趕出去。我瞥見一個女孩滿臉是淚,卻依然勇敢地望著前方。深淵一點一點吞過來,吞過來。盾牌在腦後,噩夢在眼前,或許拉起我,或許踏得更碎。
 
      互勾的手臂被狠狠扯開,有人被抬出去,有人被盾牌鏟起來彷彿他只是土塊。以為是出口的,其實是煉獄的入口。地上有個男孩,他的腿卡在牆角,彎折的角度早已超越人體極限。警察還在推,無數隻腳踩過他彷彿那是一根爛掉的蘿蔔無所謂。朋友之一想推開眾人拉他起來,混亂中我們勾著的手就這樣硬生生分開。那兩分鐘簡直像一萬年。
 
      最後,我們終於緊緊攬著彼此,倉皇穿越靜坐的人陣。我暗自發誓這輩子絕不再放開任何一隻手。絕不。
 
      為什麼天還不亮?為什麼?我們坐倒在路邊,眼睜睜望著鎮暴水車駛向每一顆紅熾的心。我還是哭不出來,只能擠出最後一點力氣,以顫抖的手指再度打卡:「平安出來,謝謝大家。」
 
      我盯著螢幕許久許久,等妹妹來按讚。




太陽花學運:衝撞律法前的那道門


楊宗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 博士生)

一、  學運不只是學運

太陽花學運的導火線,肇因於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張慶忠以30秒強行宣布通過服貿審查,不僅造成318學生佔領立法院,後續也發生一連串的偶發(或必然的)事件:323佔領行政院、330凱達格蘭大道五十萬黑潮靜坐、411包圍中正一分局、路過活動、割闌尾行動、410學生退場後仍持續遍地開花等,此外,學運將於5月1日與工運團體一起走上街頭、6月份也不排除再次號召群眾上街。此次學運的組成份子除了學生,也包括上班族、學者、教授、勞工、公民團體等不同身份的群眾,更有許多人是第一次上街頭,太陽花學運的「學運」意義,已經從名詞轉變成動詞,不只是表示「學生運動」,而是意味著全民「學習」如何「運動」。
 
二、   是民主、或似民主?

阿甘本(Giorgio Agamben)在《牲人》(Homo Sacer)裡提到,集中營不只是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歷史事件,而是已經成為當代生命政治的範式,在極權主義與民主政治變得不易二分、隨時可能共謀的關係裡,現在公民易於陷入牲人的處境,也就是變成失去政治生命的赤裸樣態,集中營裡所暴露的邪惡本質並沒有隨著歷史而離我們遠去,反而以一種更細緻化的樣貌出現,企圖讓被統治者更加收編於、服膺於統治者所欲駕馭的體系之中。道布森(William J. Dobson)在《獨裁者的進化》一書裡,提到「現代威權政體的許多特色,單獨看起來與健全民主國家的制度似乎相差無幾,但只要改變其中某個環節,就可以創造很大的模糊空間」(14),從另一方面來說,現代民主政治「只要改變其中某個環節」,其實就跟威權政體沒多大的不同,無論從哪方面來看,威權與民主二者間互築的通道,便是當代政治的危機所在—你以為已經踏上民主自由之路,其實是走向威權的捷徑。

道布森提及,許多威權國家儼若民主國家,至少在表面上很像,「其憲法也有行政、司法以及立法等權力分立,但還是跟民主國家有重大差異:某些國家只有一個立法機構,而非雙層的上下議院制度,某些職位並不是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指派,而權力監督的程度也有異」(13-14),他也發現「今日的獨裁者在演講時,三不五時提起自由、正義以及法治,比如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常常講到民主,還自稱是人民所選出來的領袖」(12),道布森這段對於威權國家與領導人的觀察,如果也能拿來描述現今臺灣政體的情況,怎能不讓自稱擁有自由民主社會的臺灣人戰慄?

在演說中常將民主、法治掛在嘴邊的馬英九總統身兼黨主席,且國民黨慣以黨紀處分來約束國民黨立委的決定,加上國民黨佔有多數的立院席次,造成立法院不僅是國民黨一黨獨大、更是國民黨黨主席一人獨大的情形,太陽花學運指出這種代議制度的失靈,是造成民意無法上達天聽的主因,所以當學運學生林飛帆於「330太陽花黑潮佔凱道行動」的演講中說:「馬總統,請你接受人民的指揮」時,受到台下如雷的掌聲,太陽花學運帶來的震撼,莫過於點出臺灣「似」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這對一直相信臺灣早已「是」的青年學子或是公民而言,是不可承受之痛。
 
三、  違法亂紀、褻瀆神聖空間?

學生佔領立法院或行政院是褻瀆的作為,根據新聞報導,學生在進入立院內時,拆下張大千的畫作、以及名家描繪的蔣公油畫等,把這些價值千萬的名作拿來當作路障擋門(據說後來被立法院總務處搶救並收到庫房),之後又有學生在裡面飲酒,引發社會負面批評,如果只是一味地從法律條文的角度,就只會看見這群學生的違法亂紀,卻無法看見這些行動背後更深層的意義。

褻瀆也是一種政治行動,褻瀆(profane)對於阿甘本而言,即是去除事物的神聖性,也就是中斷舊有的使用模式、不預設事物本身的目的性,這樣事物才有開啟新的使用的可能(Profanations)。立法院和行政院對國家機器而言,皆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政治空間,人民的入侵即是褻瀆神聖的律法。這次的學運,即是去除立院空間的神聖性。首先,立院內的昂貴畫作,原本如同博物館內的物件一般、只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焉,但在被學生拆下來當成檔門物時,物件產生了新的功用,不只是只能掛在牆上供人觀賞而已。其次,學生在立院裡面飲酒,不也是一種抗議神聖空間的行動嗎?難道在立院裡三十秒通過服貿的舉動會比這個高尚?對於學生的這個舉動,莊國榮教授在演講時說:「喝花酒的在罵學生喝啤酒」,即在暗指官員假高尚,學生在立院飲酒的舉動,即是挑戰這個神聖空間、同時也反諷官員的虛假。再者,立法院屬於公領域的神聖空間,學生於內的飲酒與入住,不僅是褻瀆它、也是打破公私領域的界線,不僅在場內如此、也延伸到場外,例如:立院周圍的道路變成抗議民眾過夜的地方,道路不只有供車輛行駛的功能,也能變成私領域的場所。

更重要的是,立法院原本是只有立法委員才能在裡面開會的場所,在學運期間,變成公民在裡面討論國家大事、委員反而不能入內;政府不召開公民憲政會議,學生就自己舉辦公民論壇,這種角色的錯置、政府與人民角色的對換,在某種程度上,就像巴赫汀(Mikhail Bakhtin)所研究的嘉年華會(carnival),嘉年華會就是一種角色扮演的遊戲,在其中的小丑可以裝扮成國王、而國王扮演小丑,國王的脫冕即是褻瀆的舉動,國王頓時失去其神聖性,在角色扮演中,下位者獲得宣洩與解放,上位者轉換不同位階的思考模式,此意義在於激發不同聲音的出現,與揭示上、下階級流動的可能,以此觀之,太陽花學運是現代臺版的嘉年華會,鬆動政府與人民間僵化的位階關係,如果沒有學生佔領立法院,立院內怎會有眾生喧嘩的討論聲?如果沒有學生佔領立法院,民眾怎會自覺原來人民也可以自組會議,不需依賴政府?如果沒有學生佔領立法院,大家怎會重新思考臺灣民主憲政的危機與代議制度的問題?而且,如果沒有學生佔領行政院,怎會知道行政院內最神聖重要的功能是「當作」食物儲藏室(否則,怎會有官員在第一時間裡最關切的是太陽餅和蛋糕的遺失數量)?如果這些褻瀆的方式不值得讚揚的話,什麼樣的褻瀆才值得讚揚?
 
四、  另一種主體模式

太陽花學運不同於過去抗爭時所常強調的具有某個明顯主體的身份,此學運是否開啟另一種主體模式,也是值得探究的議題。阿甘本在《即將來臨的共同體》(The Coming Community)一書中討論天安門事件時提到,國家最害怕的就是對抗無法確認特定身份的共同體,尤其當他們的訴求是民主、自由等這種呈現人類共同價值理念、難以反駁的時候,對於國家極權體制的威脅更具有加乘的效果。太陽花學運雖然是由學生發起,但後來相關的活動參與者是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學運已經成為公民運動,無法僅以學生的身份做為此次運動的標籤,其訴求除了服貿議題外,也包括臺灣的民主,於焉形成阿甘本所說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國家機器最大的敵人,於是各種流言竄起,企圖將學運解讀成是在野黨於背後操作學生、將公共事務的議題操弄成政黨間的對決,這種說法是完全忽視學生的自主性、也把參與活動者的不同身份給同質化,企圖削弱此次運動的正當性。

從這次學運的抗議集結方式中,看見有別於傳統的主體模式,如:快閃活動、網路串連(割闌尾行動)、遍地開花(校園反服貿)、網路集結「路過」民眾等,這些根莖式的抗議活動都在主體化的過程中,也不斷地去主體化,如在323佔領行政院的活動中,人人似乎都能拿著大聲公說自己就是首謀,人人都是潛在的領導者,也或許這場運動根本就沒有領導者,有的話,也是出自偶然。連活動的部署與計畫,某程度上都是「偶然」發生,佔領立院的學生(和臺灣民眾)也從沒想過他們可以佔領立院達24天之久。另外,據說佔領行政院的行動,起初也只是個快閃活動而已,甚至是誰發起這個活動也有多種說法,有些民眾在不知道誰帶領這場行動的情況下也跟著進去,而現場的組成份子也不只有學生而已,所以此次學運中,不是強調某特定身份的主體生成,而是主體化與去主體化的過程同時進行。
 
五、  彌賽亞的到來?

當學生打開立院的那扇門時,已經注定不願作為卡夫卡(Franz Kafka)「律法門前」(”Before the Law”)裡的那位從鄉下來的人,因為他們知道,遵從政府所定義的「民主法律程序」的結果,就是像卡夫卡筆下的那位鄉下人一樣,永遠只能待在律法的門外、不得其入,於是他們選擇用肉身衝撞那道律法之門,成為臺灣史上首次有民眾佔領立法院的事件。

這件事件能夠召喚彌賽亞的到來嗎?對阿甘本而言,彌賽亞不在未來出現,而是時時刻刻的現在就有可能出現,且總是在最後一刻、當你不需要他時才到,當他到時,人們仍然保持他們原本的身份,沒有重大的變革,只有帶來微小的改變,但這微小的改變卻能讓人們與他們身份間的關係產生新的看法。現在,原本在立院內的學生已經退場回到校園,總統仍舊是馬英九,行政院長依舊是江宜樺,立法委員也回到立院開會,曾在凱道上參與抗議活動的群眾也回到原本的工作場域,大家的身份依舊仍然沒有改變,如果彌賽亞只帶來微小的改變,我們又怎能斷定彌賽亞的到來呢?雖然現在要回答這個問題似乎有點過早,因為太陽花學運仍在持續地發酵中,需要時間的距離來審視這個問題,但是,在今年四月十九日於台大校史館舉行的的「太陽花學運論壇」上,或許已經給出了答案,在這場論壇中,聽到數位與會者分享他們參與學運的現場經驗,都提到在參與的過程中與他人的遭逢,學運使他們有機會與來自社會不同階級、職業、年齡層的人交談,因為這場學運,使不同階級身份的人有機會相遇在一起交換意見和想法、並打破對另外一種身份的想像,甚至在共同抵抗政府執法的過程中產生相互的關心與同理心,或許彌賽亞就存在於人與人的這種互動關係之中。
 
參考書目

Agamben, Giorgio. The Coming Community. Trans. Michael Hardt. Minneapolis: U of Minnesota P, 1993.
—. 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Trans. Daniel Heller-Roazen. Stanford: Stanford UP, 1998.
—. Profanations. Trans. Jeff Fort. New York: Zone, 2007.
Bakhtin, Mikhail. Rabelais and His World. Trans. Hélène Iswolsky. Blooming: Indian UP, 1984.
道布森(William J. Dobson)著。《獨裁者的進化:收編、分化、假民主》。謝惟敏譯。新北市: 左岸文化,2014。





再談「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高牆打破了關鍵缺口

 
劉俊裕(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副教授)

看著吧,2013年12月1日生效的「臺紐經濟合作協定」[1](Agreement between New Zealand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Cooperation, ANZTEC),將會是未來世界各國對於「文化例外」和原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國際法實踐的經典教課書案例,也是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援用此二原則的重要進展!在2014年4月10日立委對鄭麗君文化部長龍應台的立院質詢過程中[2], 意外地發現了臺灣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二個重要的「非預期收穫」:
 
第一,應該是在紐西蘭的主張下(相信當前臺灣從經濟部到文化部,沒有代表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具備清楚的文化意識,更別說膽識,敢於在國際談判桌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談判對手幫我們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達成了「文化例外」原則的主張。協定第24章「一般例外」第1條 第3項規定: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
 
而臺紐協定中更清楚說明「創意藝術」的內容:
 
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
 
這無疑是臺灣對外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針對藝術、文化創意的商品與服務貿易最明確的「文化例外」條款,也可以說是臺紐經貿協定中文化界出人意料的收穫(第18章也規範了「影視合拍」的條文),未來這應當也是國際上研究「文化例外」原則的重要個案。臺灣應當要感謝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對於自己國家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活生生地給臺灣經貿談判代表和文化部官員上了重要的一課!
 
第二,臺紐協定中第19章特別專章思索「原住民合作」議題,強調:
 
「推動和促進關於原住民議題之經驗交換,包括以下領域:經濟、商業發展、觀光、自然資源發展、藝術表演、農業產出、文化、語言推廣、教育、人權、土地所更權議題、尌業、社會政策、生物多樣性、體育及傳統醫學等;」「…推動原住民學術、文化及商業人員交換,包括教育家、文化工作者、語言老師、作家、藝術家、語言學家及民族學家;」
 
同時在第24章一般例外第6條「懷唐伊條約」 (Treaty of Waitangi) 規定:「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這則是經濟貿易協定中,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更是未來國際法中對少數文化權利實踐的教課書經典案例。對於臺灣的原民會、文化部、經貿部門可謂是當頭棒喝。相對地,在臺紐協定中卻依舊不見臺灣談判部門勇於主張幾年前已經通過的臺灣「原住民基本法」!
 
回到近來的反服貿臺灣運動,過去臺灣為了加入全球自由貿易體系,從GATT到加入WTO談判的過程中,幾乎毫無保留地將產業向世界市場自由開放。1990-2000年代,面臨美國主張自由貿易的強大壓力,臺灣幾乎已經在WTO機制中,放棄了主張各種文化例外措施的可能性,因而難以在文化和影視產業中脫身。對此,藝文界、電影界都感到相當挫折。[3]然而,必須強調,反對兩岸服貿協議(特別是「文化服務貿易」)並非反自由、反市場經濟和反世界貿易潮流,而是反對借用「自由主義」的帽子來侵蝕、控制大部分沒有足夠錢、沒有權、沒有社會地位主張自己自由的人的自由,而卻反而去充飽這些資本家、產業人、企業財團的荷包。臺灣的現況並非「關門」、「鎖國」、「排拒開放」,相對的,臺灣已經在WTO的「自由貿易框架」下對世界各國門戶洞開,臺灣文化服務貿易特別是影視產業對世界的開放,甚至遠高於所有主張「文化例外」的先進國家。反服貿運動乃是反對臺灣政府如今卻希望透過兩岸協議,讓這個已經門戶大開的貿易之門開得更寬、更大。
 
反對「文化」服務貿易的門戶開放,是一種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紐西蘭、加拿大、歐盟國家、亞洲的韓國以及對岸的中國)都已經採取的「文化例外」主張。而適度「保護」內部市場的目的,就在確保臺灣內部(沒有錢、沒有權、沒有社會地位,但卻希望先站穩文化底蘊、先活絡創意的)一般人和微型產業,擁有真正可以選擇的自由。反對現在的兩岸服貿協議是為了讓臺灣可以做足準備,再透過政府清楚的步驟、方向、政策、規劃,來迎向世界的強勢文化、引入強勢文化。而不是在臺灣還找不到文化的根、找不到文化的底蘊、沒有確立文化的主體性之前,就市場大開。
 
自由市場貿易對於臺灣文化產生的影響是殘酷的,臺灣文化主體性的保存不應當是放任市場自由競爭、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達爾文社會叢林法則,資本主義社會的自由市場價值沒有這麼崇高!臺灣必須保有自己文化的主體性、文化特殊性、文化優先與多樣的的核心思維價值。「個人主義」、「追求利潤」、「自由主義」和「開放市場」的資本主義價值並非普世價值,更不是至高無上價值。臺灣不應一昧地將「藝術自由表達」、「文化歸屬與認同」,以及「文化永續生存發展」等核心價值附帶於經濟、商業與商品的價值之下。如果開放文創產業服務業是為了讓臺灣有更深厚的文化底蘊、自主性,那麼應當回過頭來看看那一群真摯在做文化底蘊和創意的藝術文化工作者,終身投入了「非營利」藝文組織、團體、個人的奉獻,究竟有沒有得到應有的回饋?他們一生困窘創作但堅持理念的生活,有沒有得到相應的改變?臺灣的文化藝術人依舊苦哈哈地在堅持理念!
 
2012-2014兩岸文化服務貿易談判引發了文化界廣大的反彈,充分暴露出臺灣政府與談判代表經濟邏輯掛帥的粗糙決策,欠缺文化敏感度與文化意識,經濟、商業意識罷凌文化的思維,公民參與文化生活及文化政策的權利被剝奪。說穿了,臺灣文化部門和政府首長根本沒有強烈的文化主體思維,沒有國家文化政策、國家對外文化策略,以及國家文化經濟的整體論述,也欠缺貫徹文化優先的決心。政府主張的「文化興國」、「文化治國」呈現口號化,而簽署「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是徒具形式,遑論2006年生效的「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表達國際公約」。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意外地啟發了我們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也成為國際經貿談判的重要典範。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堅持文化的主體性、內部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面對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臺紐經貿協定,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同時也針對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的兩項意外收穫(「文化例外」的原則與「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為臺灣文化界希望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高牆,打破了一個關鍵的缺口。
 
  最後,必須提醒大家的是,對於臺灣文化具有關鍵性地位卻持續被忽略的臺灣「文化基本法」。對藝文界和一般民眾而言,由兩岸服貿協議所衍生而出:強調「文化例外」原則,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利」,弱勢族群的特殊文化權利,都只是臺灣文化生活方式受到影響的冰山一角。要更全面地深化臺灣的文化底蘊,真正可能釜底抽薪,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將臺灣「文化主體性」、「文化優先性」(相對於政治經濟利益)法制化,並要求政府所有重要政策、法規(從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乃至文化貿易以外的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都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以及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關鍵,其實是目前仍躺在文化部中的臺灣「文化基本法」。[4] 真切希望藝文界和所有民眾可以持續地關切與臺灣人民生活方式息息相關的文化公共議題。
 


[1]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規範的內容包括「貨貿」和「服貿」,協定條文參見(http://www.moea.gov.tw/TNE/main/content/ContentLink.aspx?menu_id=3630

[2]   立委鄭麗君的質詢內容與過程得參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yExrVH1Uj4

[3]  除了兩岸服貿之外,臺灣文化部門、經貿部門另一個更困難的障礙,是重新面對在WTO中堅決反對文化例外原則,但卻傷害臺灣影視產業最深的美國。日前就曾撰文提問,〈文化部修「電影法」?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臺灣所有戲院!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其實在文化服務貿易利益上,特別是影視文化主體性的影響上,臺灣市場目前最殘酷的競爭對手是美國好萊塢和華納威秀影城,但臺灣政府至今卻依舊礙於壓力完全噤聲;甚至在「2000-2008多哈回合服務業貿易談判」中,竟成為美國主張影視產業市場自由化的5個推手之一。反觀美國長期以來仰仗著自身強悍的影視產業軟實力,不但沒有批准「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50多個成員國中,唯2反對「保護及促進文化多樣性表達國際公約」的國家,一昧地擁護美國商業利益為核心的資本主義、適者生存價值。在美國商務貿易代表步步進逼之際,臺灣應當向美國要求重啟影視服務貿易的談判,明確地要求文化例外主張。參閱,劉俊裕,〈文化部修「電影法」?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臺灣所有戲院!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532733780914);Carol Ralassa, 2010, “An ‘Economic’ Approach Toward the Trade and Culture Debate: The US Position”, in J.P. Singh ed. International Cultural Policies and Power, 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4]  劉俊裕,2013,〈「文化基本法」:一份學界參與文化立法的紀實與反思〉,《國家與社會》13: 67-112;劉俊裕,2014,〈為什麼一部這麼重要的國家「文化基本法」,會落得全國上下幾乎沒有民眾在關注,也沒什麼人對它有所期待?〉(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194750507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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